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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作拍摄合同中,擅自更换导演,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(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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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11-02 08: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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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作拍摄合同中,擅自更换导演,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(上)
更换导演应包含两种情形:第一种情形将A导演更换为B,第二种情形保留A导演增加导演B。第一种情形中,完全剥夺了A的执导权,事实上解除了与A导演的聘用合同。第二种情形中,虽然A仍有执导权,但增加了B导演弱化了A导演的作用,且很多时候增加导演并未得到A的同意,此种情形的弱化会严重侵犯A的权益,事后A通常不会同意,较多时候是A主动解除聘用合同,退出电影项目。本质上,两种情形的后果区别不大,都会导致合同中影片导演的更换。
擅自更换导演不是履行迟延性的违约行为。如果受害方欲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,其应该依据的是《合同法》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“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”,而非该条第三项。
在王X与北京X环球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作创作合同纠纷一案中,导演兼投资人王X便是因为丧失导演资格而解除合同。法院认为:《协议书》和《补充协议书》确定王X的主要义务为将小说《道X》的改编权、摄制权和导演报酬作为投资,导演电视剧《道X》;主要权利为担任导演,并按比例享有电视剧《道X》著作权和发行利润。《协议书》和《补充协议书》确定X环球公司的主要义务为,负责电视剧的投资和具体拍摄工作,主要权利为决定具体拍摄事项,并按比例享有电视剧《道X》著作权和发行利润。……王X主张,X环球公司另行聘用导演构成根本违约,导致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。本院认为,《协议书》第三条约定,X环球公司充分尊重王X多年来对《道X》的理解和热爱,聘用王X担任导演;第三条还约定,为配合和协助王X的导演和工作,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另行聘请执行导演一名或若干名,因此,X环球公司应当保证并尊重王X作为导演的合同权利。王X根据《协议书》第三条的约定主张,《协议书》约定了王X应当担任电视剧《道X》的唯一导演;而X环球公司则辩称,合同中并未约定王X是唯一导演,按照行业惯例,制片方可以同时聘用多名导演。本院认为,王X与X环球公司是合作关系,王X担任导演是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,聘任他人担任导演,应当经过双方共同认可;而且,《协议书》约定聘请执行导演需要双方一致同意,表明再聘任其他导演也需要双方一致同意,在《协议书》已经明确约定的情况下,X环球公司无权单方再行聘请导演,否则构成违约。X环球公司未经王X许可,私自与李X签订《聘用导演合同》,构成违约。X环球公司意图修改《聘用导演合同》的内容和时间的行为也表明,X环球公司明知双方约定王X系唯一导演,其未经王X许可另行聘请导演,违约故意明显。2006年7月28日,X环球公司明确表示不再让王X担任导演而另行聘请导演,导致王X担任电视剧《道X》的导演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,构成根本违约。王X有权解除合同,并要求X环球公司赔偿损失(北京市(2006)海民初字第18636号民事判决书)。
在实务中,基于导演的特殊地位,制作方若更换导演一般都会召开出品人会议,由出品人共同协商决定,不知会其他出品方擅自更换导演的情况较为少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