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委托人如何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剧本委托创作合同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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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11-02 12: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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委托人如何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剧本委托创作合同?
【原创】文/汐溟
编剧在履行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或者存在过错,委托方才可追究编剧违约责任。编剧构成根本违约时委托方才可解除合同。若编剧无任何违约行为且无过错,委托方能否合法解除合同?
甲乙签订《剧本委托创作合同》,甲委托乙创作12集电视剧剧本。签约后乙按约定交付前三集剧本,甲多次提出修改意见乙也按要求修改。此后,乙开始创作第4-5集剧本。但超出约定期限三天未交付剧本。甲以乙剧本交付迟延为由向乙发出解除通知。甲的解除行为是否合法?
解除权分三种,约定解除权、一般法定解除权和特别法定解除权。约定解除权以合同约定为依据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。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,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。若甲乙在合同中约定交付迟延可以直接解除合同,则解除事由发生时,甲可以行使约定解除权解除合同。如果乙存在根本违约行为,致使甲合同目的丧失时,甲可以行使一般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,法律依据是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六十三条。如果合同中既未约定将迟延交付作为解除事由,而迟延交付后甲未经催告直接解除合同,或者迟延交付情节显著轻微,对合同目的实现不生影响时,前述两项解除权行使条件不成就。此时,应考察特别法定解除权。特别法定解除权是《民法典》“典型合同”中,法律对典型合同的特别规定,对某些典型合同中赋予特定主体在特殊条件下的解除权,或者当事人享有的任意解除权。如在买卖合同中,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,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(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九十七条);在合伙合同中,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,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(《民法典》第九百七十六条)等。该案中,合同并未将迟延交付作为约定的解除事由,甲的解除行为并无合同依据。因此,评析甲的行为,主要考察其是否有法律依据。
首先,甲主张乙的违约行为是迟延交付剧本。即便该主张有事实依据,可以成立,但该行为并未构成根本违约。从程度上划分,违约行为有轻微违约、严重违约和根本违约之分。从当事人合同目的的实现条件看,需要债务人在客观上具备履约的能力,主观上具有履行意愿。乙迟延交付,如果经甲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,可推定乙具备毁约表示,即主观上乙丧失履约的意愿,从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,甲合同目的丧失,乙构成根本违约,甲有权解除合同。但甲并未催告乙,无法推定乙丧失履约的意愿。因此,甲无权据此解除合同。
其次,如果乙的迟延交付行为导致甲合同目的不达,即便未经催告,甲也有权解除合同。该种情形下,对履行期限应该有特殊要求并在合同中有体现,如剧本进度直接决定合同目的,剧本有特殊用途,错过该期限便会失去价值,其道理与订制生日蛋糕和结婚戒指相同,过完生日后交付蛋糕,该蛋糕对当事人已失去特定意义。该案中,当事人虽约定交付期限但并未约定该期限的特殊意义,更未约定若期限经过后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。而且,通常情形下,剧本迟延交付三天,不会导致委托人合同目的丧失的后果。从三天期限判断,乙的违约行为应属轻微违约情节。
故而,甲无权行使一般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。
再次,甲委托乙创作剧本,双方之间形成委托创作合同关系。实务中,对委托创作合同的性质有两种处理方式,一种认定为承揽合同,此为主流观点,另一种认定为委托合同。实际上,无论是承揽合同还是委托合同,对委托方解除权都无影响,在两种性质的合同中,定作人或委托人都享有法定任意解除权。具体而言,承揽合同中,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,造成承揽人损失的